调出加贸“两高”禁止目录——化肥加工贸易出口解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11.18 浏览人数:1712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54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主要化肥品种不再禁止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恢复为允许以保税方式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这为中国化肥行业利用淡季闲置产能、提高运行效率,更好地参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提供了政策支持。
加工贸易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一项重要的对外经济贸易促进政策。加工贸易以保税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国家对加工贸易按商品实行分类管理。
1999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国家产业政策设立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加工贸易限制类、加工贸易允许类商品目录,列入禁止类目录的商品不得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保税复出口。二十多年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多次调整,机构改革后目录现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负责发布。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的相关规定,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所消耗的进口原材料可享受保税政策,即对应的这部分进口原材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关税;货物复出口时,保税原材料对应的货值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化肥进口的加工贸易禁止政策始于1999年。1999年5月26日,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第一批)》,决定自1999年6月1日起禁止为种植出口农产品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所有化肥。这一规定到目前为止仍然有效执行。
2007年4月26日之前,与其他大多数货物一样,化肥属于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磷肥企业以进口硫磺生产磷复肥再出口,复合肥企业以进口钾肥、磷肥生产复合肥再出口,氮肥企业以进口煤炭、天然气生产尿素再出口,以进口氯化钾生产加工型硫酸钾、硝酸钾及钾碱(钾盐)产品,均可以享受进口料件的保税政策。以磷酸二铵为例,2006年全年中国共出口78.6万吨;其中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出口量达33.3万吨,占比达42.3%。
2007年4月26日起,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34种海关编码的化肥货物出口列为禁止类。化肥属于出口增值税不予退税的货物,不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生产这些化肥所消耗的进口料件无法再享受保税政策。
十二五以来,化肥行业享受的电气运税优惠政策陆续取消,农资补贴方式也已经转变,化肥基本恢复普通商品属性。中国化肥行业的能效水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本质安全水平、资源综合利用率等指标均大幅提升,部分指标还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9年1月1日起所有化肥不再征收出口关税,限制化肥出口的政策只剩下“禁止加工贸易出口”和“出口不退税”这两项。
近年来,行业协会多次呼吁恢复允许化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和出口全额退税政策。新冠疫情发生后,氮肥、磷复肥、钾肥行业再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此次商务部、海关总署在公告中明确从加工贸易禁止类剔除的商品海关编码共199个(其中化肥商品的编码共25个),剔除的理由:这些商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这也说明,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中国化肥行业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需要说明的是,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化肥只是对那些进口料件占成本比例达到一定程度的品种形成实质的利好。与2019年初全面取消化肥出口关税一样,并不会导致中国肥料出口量的大幅增加。
近日,包括中国在内的15个成员国正式签署RCEP协定成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亮点”之作。在构建“双循环”的大背景下,中国对化肥出口恢复退税(甚至全额退税)政策也许很快会提上议事日程,让中国的氮肥、磷复肥、加工型钾肥(钾盐)行业合理利用好淡季产能,更好地服务于全球农业生产。